闽外经贸发〔2008〕47号
各设区市外经贸局:
第104届广交会将由“一届两期”调整为“一届三期”,并将于10月15日至11月6日在广州举行。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《关于申报第104届广交会展位事宜的通知》(商广函〔2008〕720号,附件1)精神,现就第104届广交会展位申请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展区设置
依据参展展品细目分类,本届广交会出口展细化为50个展区,具体展期时间安排及展区详见《第104届广交会展区设置表》(附件2),展区参展商品细目详见附件5。
二、申报方式
三、各类展位申报时间及要求
(一)品牌类展位
根据商务部部署,本届广交会品牌展区参展企业(简称品牌企业)为第103届品牌展区参展企业和名优新特类参展企业,不再进行企业的重新评审。具体要求如下:
1、展区的选择:品牌企业可按照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(出口部分)参展展品细目》展品归类,根据《保证性展位新旧展区对应表》(附件4),选择对应的新展区,并申报本届展位需求数量。如第103届广交会原有保证性展位的展位已拆分为多个展区的,最多可选择2个展区申报。
2、展位数量的申报: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通过网络提交展位数量需求,展位数量至少为4个(医药及保健品展区可申请2个),名优新特参展企业申请数量为2-4个。
3、联营说明:品牌参展企业不允许联营参展。
4、申报时间:原品牌参展企业须于8月1日前完成网络展位申报。
5、展位安排:省团根据汇总审核本团品牌企业申报情况,提出调整安排建议,报商务部审批。
(二)其他展位
1、展区选择:申请参展企业按照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(出口部分)参展展品细目》展品归类,结合本企业经营产品选择申报相关展区及展位数量。
2、展位数量:企业申报展位数量不得少于1个。
3、联营要求:如贸易性企业需与生产企业共同联营参展的,必须在联营参展的展区内拥有2个或2个以上展位,并同时在展位申请时备案;一个参展企业在同一展区内申报的联营企业不得多于两家联营企业;联营企业申报后不得更改。
4、申报时间:非品牌展位须于8月8日前完成网络申报。
5、展位安排:一般性展位参展条件、展位具体安排待商务部第104届广交会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后另行通知。
四、申报要求
本届广交会筹展时间紧,任务重,请各设区市外经贸局高度重视,并按本通知要求,广泛组织企业通过网络申报展位;各参展企业务必也请按要求认真细致地完成网络申报,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、及时。不明事宜,请迳与我厅(贸发处)联系。 联系人:赵晶、梁勇、赵维玲、陈纯尘
联系电话:87270171、87270173、87270176、87270231 传真:0591-87842460 地址: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楼(35000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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